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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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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监一〔2006〕92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的发证工作,共计113家。
  在对企业的发证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生产设施简陋,隐患整改不力,安全投入不足。二是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企业经过认真整改,目前现有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监管的力度,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标准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此类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生产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二、要不断夯实企业的管理基础。要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各项基础性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指导企业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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