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