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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7
【实施日期】 2006-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财政局:
  根据今年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计划严格审查,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2006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安排以产业化百万工程建设为重点,按照“扶优扶强、重点扶持”的原则,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采取财政补助和财政贴息两种方式,今后将以财政贴息作为扶持龙头企业的主要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增加农业贷款投入。按照《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龙头企业申报的财政贴息,需经市级金融部门审查龙头企业的贷款及应付利息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项目计划并不再给予补助。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拨给龙头企业的开户银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供销社要切实加强产业化资金管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项,要监督有关龙头企业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各龙头企业年终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财政局,由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财政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供销总社。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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