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江西省艺术专业一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编剧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戏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编剧(含作词)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有很高的编剧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三、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编剧专业理论课程教学能力,担任编剧专业学科带头人并能主持编剧专业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三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二等奖1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2部或二等奖1部和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1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4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附:江西省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作曲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作曲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有很高的作曲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三、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10部,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或2部中型和3个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作曲专业理论课程教学能力,担任作曲专业学科带头人并能主持作曲专业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三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2部或二等奖1部、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1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4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江西省艺术专业一级导演(编导)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导演(编导)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导演(编导)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导演(编导)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导演(编导)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有很高的导演(编导)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三、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3部大型,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2部,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导演(编导)专业理论课程教学能力,担任导演(编导)专业学科带头人并能主持导演(编导)专业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三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2部或二等奖1部和三等奖2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1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4部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导演(编导)专业教学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刊物。 江西省艺术专业一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一级指挥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指挥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成功地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大型曲目的指挥工作,其中的部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指挥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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