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 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 (经2006年6月21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经管[200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资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含外方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贵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日常汇缴、变更、对账等业务,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辅助账。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