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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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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7
【实施日期】 2006-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外市劳动力进入佛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主要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佛山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难人员就业,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l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市、区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凭《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有关扶持政策。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各地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继续实施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但累计不超过3年。
  2、优先提供和安排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优先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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