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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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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7
【实施日期】 2006-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政发〔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保山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内外中介机构及其它组织参与保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内外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保发(2003)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及其它合法组织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保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的中介机构或其它合法组织;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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