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守岗报告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用人单位在岗位空缺后或在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新增人员时,必须及时填写崇左市用人单位空岗情况登记表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其合理性并提供相关服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村(工种)、用工数量、用工要求、用工时间和劳动薪酬等。 用人单位自招录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填写好《崇左市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等手续,同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录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录用岗位、劳动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