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市政府《实施方案》(忻政发[2006]43号)要求,市政府于7月6日召集安监、煤监、煤炭、国土、公安、劳动、供电、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验收处理阶段(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