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六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盐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盐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呈固态、液态埋藏于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以氯化钠为主要组分,能被开发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岩盐和天然卤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盐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矿盐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二)根据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矿盐采矿许可证; (三)征收矿盐资源补偿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保、规划、盐务、海洋渔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矿盐资源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