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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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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7-09
【实施日期】 2006-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各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和稳定全市金融秩序,保障全市经济与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九日
 

乌兰察布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其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作,使各金融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专业和管理优势,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乌兰察布市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
  一、 金融稳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成立以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与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经济主管等部门参加的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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