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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开展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本市各乡镇(街道)统计员和现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材料
  申请者请携带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非统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现已从事统计工作的有效证明一份。
  (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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