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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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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基层和企业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的规定,自觉遵守《条例》。
  二、明确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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