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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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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办发〔2006〕108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办法,通过五年努力,力争全县每个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都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至2010年,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60家,入社农户2000户以上,联系带动农户3万户,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所占份额在40%以上,并造就一批具有“基地、品牌、营销队伍和一套维护社员利益机制”的示范性合作社。
  2、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一是坚持自愿入社原则。兴办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社员入社和退社自由。二是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是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内搞好服务,对外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合作社内部经济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引导,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3、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基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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