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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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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1、凡我市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境内的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含驻市中央、省属单位)都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建筑领域企业和煤炭、非煤矿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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