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我省有近千万农民进城务工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省奋力崛起目标,意义十分重大。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省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经费补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给“培训券”,抵交其培训学费,并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试点工作,先在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要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 (七)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培训实效。各地要引导和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农民工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发挥规模效益。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调整农民工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打造安徽劳务输出品牌。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