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大事和重要内容。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使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就业总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不断完善,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促进了经济发展,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岗位总量还不能满足广大求职者的需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任务依然繁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增加就业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调。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失业人员;以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继续做好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妇女、残疾人等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继续夯实发展基础,不断扩大就业。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工业化推动城镇化,提高产业竞争力,确立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向沿海和东部地区转移。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3、建立有效的创业带动就业的推动机制,拓宽创业领域。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深入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劳动就业培训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4、坚持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5、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要、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