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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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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等文件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  (一)规范五保管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条例》规定的五保对象供养范围和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要在2005年统一核定五保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核查,将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落实供养待遇,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人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  (二)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按照《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要求,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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