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表.doc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的有关要求,北京保监局拟对辖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是促进农村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服务,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的基本原则 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坚持现行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主导地位,严格资格授予办法,积极稳妥,保证质量,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三是实行授予与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实行一次性择优授予;四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五是严格执行授予条件,各保险公司推荐的拟授予人员必须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网点营销员人数的3%(以2006年6月30日营销员人数为准)。 三、授予条件 资格授予制度主要是解决经营农村保险业务并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设立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 (一)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于2003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远郊区县(即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延庆县、密云县10个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 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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