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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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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质监质[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7-10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陕西”,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质量信用最高等级;B级为质量信用较好的企业;C级为质量信用一般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但申请评价企业近三年内,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价资格:
  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未按规定期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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