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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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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  按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和迎奥运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要求,为加强对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造高质量的餐饮文化氛围,繁荣和活跃首都市场,丰富首都人民夏季生活,形成经营规范、管理有序、多层次和大众化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一、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声、市容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从事餐饮经营许可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并应当核查其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员工健康证明等证照,并对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  餐饮单位自办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承担经营、管理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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