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扬州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广告标志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