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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实施方案》,于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精神,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在农村保险市场培育过程中逐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解决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应试能力较差以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等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保险营销员持证水平,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实行一次性授予方案,严格控制授予总量,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
  (三)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应继续加强对其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力度,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四)为切实促进我区牧区保险业发展,同等条件下择优为少数民族保险营销员授予资格。
  二、授予条件
  (一)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产保险公司在旗县及以下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人寿保险公司乡镇及以下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
  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3、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6、统一组织安排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专项闭卷考试。
  (二)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低于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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