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

  我市林业用地面积622万亩,集体林地面积464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75%,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载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和商品林转让,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实行大力造林、普遍护林,促进了我市集体林业的长足发展。但是集体林经营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林业生产要素不能完全进入市场化流转等问题,集体林业的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农民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地积极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促进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通过“巩固确认”、“完善提高”、“深化改革”三种形式,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要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4.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对林业“三定”以来至2001年2月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要予以维护;对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承包、转让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要按《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实施林业第二次创业的决定》(阜委发[2001)14号)的规定执行;2003年3月以来承包、转让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