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县林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5)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我县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县有相对丰富的林业资源,林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将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县林业建设长期奋斗的目标。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县狠抓了林业“三定”工作(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普遍落实了林权。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的问题已开始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森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经营森林、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要使我县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住机遇,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林业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之间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总体目标: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基本思路,进一步理顺和明晰林业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用1—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的林业产权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林,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保障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在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林业综合实力。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林农和业主的意愿,做到林权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利益兼顾,在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的前提下,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森林资源的不同情况,林农和业主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六是坚持有序推进,做到林权制度改革与其他林业改革相结合,先易后难,重点推进,确保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 三、强化措施,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程 (一)做好森林区划,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按照《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生态作用、立地条件、林分质量以及农民意愿等因素,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将现林业用地面积的35%划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30%划分为商品林,其余面积划分为地方公益林。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林场经营面积的70%。 纳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