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常德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