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港航局、路桥处、设计院、质安总站、高指办: 为维护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治理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制止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资格后审。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充分、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路面、路基、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航道工程等)均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投标方式。对机电、码头、跨江跨海通道等潜在投标人数量少、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投标方式。 二、简化开标程序。 改变二次开标的方式,对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进行一次开标。 三、完善评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只对每个合同段评标价得分前5名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 四、公示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将评标结果在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或杭州交通信息网http//www.hzcb.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若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 五、强化业主决标。 业主(或招标人)一般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 六、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被市(地)交通局或省交通厅、省发改委、交通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企业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七、在出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出售招标文件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进行动态告知(具体数量和单位名称不得告知),防止出现潜在 投标人严重不平衡情况。 八、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在公告中提供本次招标项目的各合同段的主要工程内容及相应的业绩、人员、设备的强制性要求说明。 九、投标人按我局要求在浙江交通网上完整地填报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施工企业信息资料,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可适当加分。加分企业名单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每月公告一次。 十、《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杭交办(2006)117号)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 杭州市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人员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杭州市交通局或各区、县(市)交通局以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人和从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人共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代表中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前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在评审范围内的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