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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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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和有效途径。按照《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5)101号)精神,结合州直资源现状和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和示范园区典型企业,逐步建立与州情相适应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工业园区为重点,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领域建立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建立2个循环经济试点县市(奎屯市、伊宁县)、4个生态工业集中区(新疆奎独石化工业园、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江苏工业园、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在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及伊犁河流域和重点行业建成100家具有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率低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初步建立以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为基本特征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四)主要指标。力争到2010年,我州消耗每吨能源、铁矿石、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等十五种重要资源产出的GDP比2003年提高25%左右;每万元GDP能耗下降18%以上;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十一五”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及工作重点
  为了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为组长,州经贸委、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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