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七月十一日
松阳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县城建成区是指县城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县政府、镇政府、社区三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西屏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应当各自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镇)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县(镇)人民政府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经费,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县(镇)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 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县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纳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八条 文广新、教育、卫生、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十条 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由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政府投资的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卫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洁,免费对市民开放。单位厕所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二)公园(公共绿地)、风景点、沿街绿化带、城市广场等环境卫生,由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经营维护单位负责管理; (三)建成区范围内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环境卫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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