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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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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组织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江西,特制定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科技投入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建设创新型江西的要求相适应。“十一五”末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2%,到2020年达到25%。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1亿元,以此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
  各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从2006年起,设区市财政每年的科技三项费要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安排。县(市、区)应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0%以上安排,人均财政收入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至少不低于50万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对《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或共建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000万元,用于激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5年内当地财政部门可从中安排资金资助企业再发展。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级高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涉农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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