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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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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连政综〔2006〕119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综〔2006〕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逐步健全完善农民健康保健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筹资,按照“政府扶持、农民自愿、大病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规范管理、民主监督、三级联动、惠利农民”的原则,全县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合理调剂”的办法。各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覆盖率达100%,常住人口参保覆盖率达80%以上。
  第四条  凡属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以2006年8月31日前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助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适时对合作医疗基金“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最高补助总额”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机构设置
  县级:成立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由县长任主任、县委分管副书记、宣传部长、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卫生、统计、编办、农办、民政、农业、劳动、计生、公安、药监、教育、广电、物价、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乡镇长组成,并成立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县人大科教文卫委、县政协科教文卫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合管会下设连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医中心),为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该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乡镇级: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医办),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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