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十一五”时期的老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鲁发(2000)25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以及《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淄发(2001)33号,以下简称市委《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制定《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87年,我市成为老龄化城市。截至200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9.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3%。近几年来,全市老年人口数量以年均3.7%的速度增长,据预测,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71万人,占全市人口比重将上升至18.8%左右。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对全市经济社会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区县、乡镇(办事处)、村居四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但是,我市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与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老龄事业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健全,老年服务、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设施和体制不能满足老龄化日趋发展的需要;老龄工作机构关系不理顺,不能完全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总体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及其子女生活水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为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和市委《意见》,围绕“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的老龄化战略,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五个坚持”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形势,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同步的调节机制,统筹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统筹老年人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统筹老年福利与老年产业,统筹敬老道德与老年法规建设,统筹城市与农村老龄工作,确保老龄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倡公益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的机制,推进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3)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年龄歧视,促进代际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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