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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做好《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信息委关于做好《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信息化工作机构,各区、县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2006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的范围
  (一)公共管理机构的公共信息系统
  指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所属的与公共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
  (二)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信息系统
  指本市提供基础信息网络传输、银行、证券、保险、供电、供水、供气、轨道交通、民航、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所属的与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
  二、测评年度计划的制定及公布
  市信息委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本市各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者根据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的测评计划。对已建公共信息系统,按照业务依赖程度、对国计民生的影响程度等进行梳理,分批纳入每年的测评计划;对新建公共信息系统,按照系统建设进度纳入下一年度的测评计划。
  纳入测评年度计划的机构和单位,须在规定日期前向市信息委报送《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年度计划确认书》(见附件1)。市信息委据此于当年第一季度公布年度测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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