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漯政〔200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各区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房管、土地、财政、消防、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的配合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本级政府依法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享受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 (四)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五)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六)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级人防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