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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第2199号)和国家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将我市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双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有效整治城市废弃物污染,改善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条件;节约和利用资源,变废为宝,切实带动我市资源节约型工作的开展;积极促进城镇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市再就业工作的压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盗窃销脏等犯罪案件,改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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