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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丰都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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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丰都府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丰都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丰都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丰都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丰都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丰都县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和各类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排查和报告

  第五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止,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按其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划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200米-100米,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100米-50米,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

  第七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必须组织三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新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向当地乡镇政府、县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本辖区、本系统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重特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并在24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辨识、分级和危险性评估。

  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内不能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等级划分。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分级或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有困难的,由隐患单位或危险源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重特大事故隐患单位或重大危险源单位,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认定)或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定期安全评估,每两年至少评估一次。

  第十一条  经初步确认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作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报告书,报送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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