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0号 《石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2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石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依靠科技创新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石门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专利技术应用奖; (二)高新技术项目引进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知名品牌奖; (六)优秀科技人才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鼓励引进、吸收、消化先进科技成果;鼓励争创国家、省知名品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奖在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