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1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 |
失效日期:201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