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中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定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