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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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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铜署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6-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全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现将《铜仁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地区关于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监督管理行为,预防错误,降低项目建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我区各级水利部门有财政性投资(含合资、地方配套)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划分:
  (1)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级监察、财政、水利部门是实施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赋有行政监督与被监督管理的职责;
  (2)实行地、县双重监督管理。地区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有对县级水利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检查、稽查等行政职能,各级监管部门在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应作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3)实行地区级报账制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具实拨付,并接受省、地直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管理主要任务:
  (1)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筹集项目资本金或组织资金供应;
  (3)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算,进行成本与费用控制与核算,合理使用各种资产、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4)监督、检查、校正各种经济关系。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2)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3)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推行程序是否规范;
  (4)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5)内部审计、检查方法是否明确等;
  (6)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
  (7)建立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内部稽核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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