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临洮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 《临洮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4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临洮县人民政府2003年第5号令《临洮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临洮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定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规划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建设、环保、卫生、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和洮阳镇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洮实际,制定本县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搞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督促检查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义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方面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