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临洮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临洮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4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 临洮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门匾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门匾招牌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各类场所(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设施设置发布的广告、牌匾及饰物;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商业门店设置发布的牌匾、饰物;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发布的广告、悬挂的牌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区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各类广告、牌匾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