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责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认真贯彻中央出台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配套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当前低水平、维持性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经费分担办法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1)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2)分担比例:免除学杂费资金(含信息技术教育,下同)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 三元区按6:2: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三元区财政各分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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