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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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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和认定标准
  对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治理。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治理对象: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
  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相同,但实际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均为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或出租。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认定标准: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已经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经营性活动,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不相同的,均为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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