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2006〕综77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规定》已于7月3日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市、区两级政府或单位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 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本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