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本市有关行政过错问责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的问责。 本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依照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