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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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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本市有关行政过错问责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的问责。
  本市建设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依照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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