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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商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括液化石油气,下同)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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