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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国管水利(提灌)工程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管的大型灌区支渠取水枢纽以下的渠系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市)县支渠管理的协调工作。鼓励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支渠管理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中型工程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要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各委托管理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明确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并确定1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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