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3 预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援助 333 调查和评估 334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412 法制保障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检查和表彰 54 责任追究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 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国务院制定)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 市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公众的自我防护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3)。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央和省在荆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向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报备的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庆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中央、省在荆单位和市属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 属国家、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由国家、省在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承担具体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凡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径送市政府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市区机构 市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各级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快速反应系统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5。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省标准予以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