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税务登 |